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汤华樑
913306026878518982
2080万元人民币
-
绍兴市东浦镇环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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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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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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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6执费11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浙06执费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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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2
合同纠纷
(2021)浙06执396号
其他
-
169757694.77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69757694.77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执行和解且协商时间较长,现本院以长期和解的方式结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执行工作相关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或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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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3
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19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利云,Z某某,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峰集团有限公司
569848583.31
一、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至2020年6月20日止的利息268583.31元,202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号的工业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80160048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偿付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享有的相应债权后的余值以及对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路××号的工业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F××5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80160046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6338万元内(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约定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市××道××街××大厦的195套商业房地产【地址、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详见附件一;他项权证号: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25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22000万元内(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上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200万元内(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420万元内(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2000万元内(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43元,由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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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4
合同纠纷
(2019)浙06民终12号
上诉人
-
3418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8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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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5
其他
(2018)浙0602民初49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Z某某,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4413.53
一、被告Z某某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90456.93元,并支付利息1765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另行计收); 二、被告Z某某应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6300元; 三、被告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判决第一、二项被告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8元,由被告Z某某、欣业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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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0
6
合同纠纷
(2017)浙0602执34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解除被执行人J某某所有的位于绍兴外滩梅园21幢106室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房产证:绍房预镜字第××号),原抵押予以强制注销,他项权证为绍房预镜字第YH1212130001。 二、被执行人J某某所有的位于绍兴外滩梅园21幢106室房屋(以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永房地估(2017)字第SF0302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C某某(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C某某(身份证号)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C某某(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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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7
合同纠纷
(2017)浙0602执348号
被执行人
-
--
拍卖被执行人J某某所有的位于绍兴外滩梅园21幢106室房屋(以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杭永房地估(2017)字第SF0302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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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8
合同纠纷
(2016)浙0602民初351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J某某,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80872.06
一、被告J某某应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932872.0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扣除已付息144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J某某应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代理费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房预镜字第YH1212130001号预告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2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62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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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4
9
合同纠纷
(2015)浙绍民终字第1531号
上诉人
-
2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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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10
合同纠纷
(2015)绍越民初字第2042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60788
一、原告B某某与被告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B某某购房款410788元,及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B某某25万元;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3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2007元,被告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1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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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初187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初187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初187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1988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雷邦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12-23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初187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235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悦尚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30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1235号
被告
原告:
绍兴悦尚健身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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