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徐向峰
91230102827096581J
--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586号6栋1层1、2、4、5号及4层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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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7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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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其他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
黑龙江银保监局
2022-09-21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3号
2
--
其他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陈述申辩称,延访、漏访事件是由于总公司下发的系统原因产生新单数据未全部进入ODS库中,“CallCenter外呼系统”无法抽取相应数据,造成不能对所有客户进行回访,过错是由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其相关部门也已承认是由于他们开发的回访系统原因导致部分新单未被及时回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补救,黑龙江省分公司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由负责具体执行的省级分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对黑龙江省分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对新单回访的要求是“对所有新单进行100%回访”,“客户回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授权处理’的原则。即:省公司客户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客户回访业务进行统一管理”。故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范建林对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范建林陈述申辩称,客户回访系统中的全部数据,均由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心数据库自动转入。基于系统安全考虑,作为该系统的具体使用部门,客服人员无权进入中心数据库查询;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只对回访系统范围内的数据负责任,超出回访系统范围的数据,其无从得知,也无法过问;当客服部门了解到系统数据出现问题时,已于2010年10月18日开始采取人工补抽的方式来弥补系统漏抽的缺陷。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对新单回访的要求是“对所有新单进行100%回访”,“客户回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授权处理’的原则”。根据《客户服务部管理中心总经理岗位说明书》,范建林作为客户服务部管理中心总经理,其职责包括组织回访工作。范建林有责任和义务了解新单数量、回访数量及其差异,并有义务采取措施补救,但在知悉系统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38384份新单未进行回访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故对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范建林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六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七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八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九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殷灿江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韩永峰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吴丽琴、刘秀花、莫忠孝、侯镔、李雪峰、李晓平、孟凡军对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孟凡军陈述申辩称,其在检查过程中及检查后,及时对违规行为采取了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请求黑龙江保监局对其处罚时考虑违规程度和改过情节。黑龙江保监局对孟凡军的陈述申辩予以部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殷灿江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韩永峰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丽琴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秀花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莫忠孝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侯镔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雪峰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晓平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孟凡军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穆利敏对第八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穆利敏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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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
黑保监罚字〔2011〕8号

裁判文书 5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1)黑0204民初1483号
被告
原告:
张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8819.5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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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0804民初355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2021-07-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110民初32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一、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313785.8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83元(原告已预交5683元),由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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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4
保险纠纷
(2021)黑0128民初7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2430
(202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保险金20000元; (202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交纳的保险费2430元; (2021)驳回原告Z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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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5
保险纠纷
(2021)黑0522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0000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保险金人民币6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0.00元(原告已预缴650.0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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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黑0103民初660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J某某
被告:
G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21-03-10
7
保险纠纷
(2020)鲁0181民初81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00000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保险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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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8
保险纠纷
(2020)黑1085执71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账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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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9
保险纠纷
(2020)黑1085执70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账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2020-12-01
10
保险纠纷
(2020)黑1085执709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账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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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保险纠纷
H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H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3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S某某、Z某某、L某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9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S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8-11-2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不当得利纠纷
Z某某、Z某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017-12-17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黑0822民初210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桦南县人民法院
2021-09-16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冀0204民初80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3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冀0204民初80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021-08-10
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冀0204民初80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5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冀0184民初13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06-30
6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黑0522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友谊县人民法院
2021-04-01
7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章丘市人民法院
2020-12-07
8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章丘市人民法院
2020-11-18
9
保险纠纷
(2020)黑0128民初84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被告:
通河县公路客运站
通河县人民法院
2020-10-22
10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0)黑1085民初10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穆棱市人民法院
2020-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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