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苏
91430400MA4PUB406G
5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三期标准厂房35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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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06执22905号
2023-10-12
(2021)粤0106民初3061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10543
(2023)粤0106执22905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湘0407执63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7执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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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2
其他
(2022)湘04民终849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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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0106民初30611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8102
一、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995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995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差旅费540元;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1元,由原告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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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4
其他
(2021)湘0407民初170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7580000
一、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28790000元及违约金(以287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28790000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16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163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288元,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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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5
合同纠纷
(2020)湘0407民初1056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洁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9100
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衡阳市洁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款12455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以124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付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05元,由被告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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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0106民初30611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1-14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0106民初30611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世纪天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1-11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湘0407民初170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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