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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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2年11月至今,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溪自然保护站杂木河资源管护站管辖的27林班75小班(岔儿沟口)和4林班95小班杂木河流域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修建发电站设施、引水隧洞以及输电线路。 ...更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的罚款。 | 4500 |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2021-05-06 | 甘祁(林草)罚决字〔2021〕第1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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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甘0602民初375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S某某,甘肃电投大容神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95106.78 | 一、S某某赔偿T某某人身损失9.510678万元(含已付的1.1万元)。
二、甘肃电投大容神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T某某负担50元,S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6 |
2 | 其他 | (2015)武中民终字第168号 | 被上诉人 | - | 100500 | 一、维持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上河村委会补偿上诉人S某某经济损失100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8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7170元,由被上诉人上河村委会负担2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