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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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624民初35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漳鑫易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85800 | C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漳鑫易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财产保全费878元,合计1851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624民初3529号 | 申请人 | - | 85800 | 对C某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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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624民初35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漳鑫易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624民初35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漳鑫易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