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刘开雁
91441400572445187L
20000万元人民币
-
梅州市金燕大道万象江山售楼处3楼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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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7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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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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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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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了相关营销活动或庆典进行楼盘促销宣传,存在随机无偿赠送非成交客户礼品的情况,通过检查你公司销售费用明细账、会计凭证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账等,发现你公司未对上述随机赠送礼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度至2018年度你公司采购了若干礼品用于在销售现场或拓客展位中派发进行营销推广,其中营销推广过程中无偿赠送给非成交客户的礼品金额合计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计1672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合计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税30427.35元(35600÷1.17),2018年不含税86789.96元(16720÷1.17+84099.26÷1.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在营销推广过程中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成交客户,应对上述随机发放的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29304.33元,其中2016年7606.84元〔30427.35÷(1-20%)×20%〕。2018年21697.49元〔86789.9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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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9304.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65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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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2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10-28
梅税稽罚〔2021〕11号
2
发布违规广告
其他,监督检查不合格、违规情况及质量事故
--
--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06-06
〔2014〕31号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14民终103号
被上诉人
-
3232340
一、维持梅州市梅江区市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梅州市梅江区市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595940元、物业费544000元、空调费92400元,合计3232340元给被上诉人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22.96元(已由被上诉人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由上诉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5.92元(已由上诉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上诉人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45.92元。被上诉人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45.92元,本院退回上诉人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5.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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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2
合同纠纷
(2021)粤1402民初2679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9732.72
一、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21月5月2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被告X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水费783.12元、电费8949.6元给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9.75元(此款已由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63.7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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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3
合同纠纷
(2020)粤1402执2137号
申请人
-
--
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执21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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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4
合同纠纷
(2019)粤1402执1325号
申请人
-
--
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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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5
合同纠纷
(2019)粤1402民初2666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70000
一、确认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L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W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70000元购房款给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1461.45元,由俩被告负担775元,原告负担68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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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6
其他
(2019)粤1402执180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9)粤1402执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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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7
其他
(2019)粤14民终405号
被上诉人
-
6177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46元(已由上诉人G某某预交),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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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8
合同纠纷
(2018)粤1402民初1252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40954
一、解除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G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G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7年4月起至2018年5月止拖欠的《商铺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40954元给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从2018年6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G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7年4月起至拖欠租金付清时止,按实欠本金数,以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给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46元(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1344.46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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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9
合同纠纷
(2017)粤1402民初1260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23520
一、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D某某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100005474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7年9月24日解除; 二、被告D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3,520元给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6.6元,由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0.6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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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10
合同纠纷
(2017)粤1402民初1431号
其他
-
--
--
2017-11-0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粤73民初3763号
被告
原告: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3-06-16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402民初2679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21-11-25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402民初2654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中影百誉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8
4
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1402民初1693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18-10-29
5
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1402民初1693号
原告
原告: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18-10-11
6
劳动合同纠纷
(2016)粤14民终335号
原告
原告:
Z某某,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