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利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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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万
-
阳西县城人民大道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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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7

法院公告 46

开庭公告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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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以下金融法律法规:1.货币防伪反假业务管理规定2.国库业务管理规定3.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4.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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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罚款人民币55万元
550000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
2022-12-28
阳银罚决字〔2022〕1号
2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合计170万元
1700000
中国银保监会阳江监管分局
2022-07-04
阳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3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郑天朴对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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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40万元;对郑天朴给予警告
400000
中国银监会阳江监管分局
2018-12-07
阳银监罚决字〔2018〕3号
4
违规分红
其他
罚款25万元
250000
中国银监会阳江监管分局
2018-07-09
阳银监罚决字〔2018〕2号
5
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阳江监管分局
2015-11-19
阳银监罚决字〔2015〕3号

裁判文书 27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1721民初1339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W某某
817647.36
一、限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785187.12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其中,计至2023年3月1日的利息32460.24元(其中应收利息30491.29元、欠本罚息1140.47元、欠息罚息828.48元),2023年3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应收利息、欠本罚息、欠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有权就阳西县××村××村××街××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阳西字第0××5)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88元,原告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案件受理费5988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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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2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执264号
其他
-
--
本院(2022)粤1721执2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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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3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执26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粤1721执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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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4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民初1657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C某某
4800
一、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自2012年5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对未支付的利息按日4.2?计算复利)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二、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在被告C某某尚欠贷款本息范围内对处置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的房屋(权证号码:×××**)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负担76元,被告C某某负担31元。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31元,本院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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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5
合同纠纷
(2020)粤1721执2273号之七
申请人
-
--
本院(2020)粤1721执2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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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6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民初939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L某某
4500
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2年5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计1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139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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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7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民初940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D某某
3000
限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0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D某某负担。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D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113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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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8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民初944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L某某
3000
限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0年6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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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9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民初942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X某某
100000
一、限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二、驳回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负担。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X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3115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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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0
合同纠纷
(2022)粤1721民初938号
其他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被告:
C某某
9000
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贷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9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儒洞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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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法院公告 4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阳江雨禾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修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浙江宏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桑海通投资有限公司、袁添、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9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D某某、D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4-01-0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借款合同纠纷
阳江市景信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景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D某某、L某某、L某某、T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0-1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异议之诉
H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03-14
5
裁判文书
所有权确认纠纷
L某某换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2-11-20
6
执行文书、拍卖
执行异议
阳江市海之梦农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2-08-23
7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L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2-07-10
8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L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2-06-30
9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阳江雨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3
10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阳江雨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3

开庭公告 1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17民初7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阳江雨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2024)粤17民终597号
被上诉人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1
3
--
(2024)粤1721民初78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4-03-28
4
--
(2023)粤1721民初30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2-19
5
--
(2023)粤1721民初30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1-30
6
--
(2023)粤1721民初30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1-16
7
--
(2023)粤1721民初273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S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1-07
8
--
(2023)粤1721民初272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0-25
9
--
(2023)粤1721民初273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F某某
阳西县人民法院
2023-10-24
10
--
(2023)粤17民初7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L某某,阳江雨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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