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鄂10执复41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荆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执异3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1-18 |
2 | 合同纠纷 | (2019)鄂民申147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湖北威力狮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6-25 |
3 | 合同纠纷 | (2018)鄂10民终1014号 | 上诉人 | - | 494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15元,由上诉人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29 |
4 | 合同纠纷 | (2016)鄂1002民初80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被告: 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 | 3880000 | 一、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借款本金145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4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对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司资产(登记编号:2013荆工商押登字第13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W某某对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借款970000元的本息向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原告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2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3 |
5 | 其他 | (2015)鄂沙市执字第0069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L某某、L某某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荆沙三组88号(房权证号:沙200205867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05 |
6 | 合同纠纷 | (2016)鄂10民辖终6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25 |
7 | 合同纠纷 | (2016)鄂1002民初80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被告: 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 | -- | 驳回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27 |
8 | 合同纠纷 | (2016)鄂1002民初80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被告: 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 | -- | 驳回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27 |
9 | 合同纠纷 | (2016)鄂1002民初801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被告: 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 | 2200000 | 立即冻结被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W某某的银行存款220万元,若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更多 | 2016-05-18 |
10 | 其他 | (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2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财政局 | -- | 准许原告湖北威力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财政局的起诉 | 2014-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