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陈伟
91320507695519828J
81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A座10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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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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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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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9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07执1633号
其他
-
--
--
2021-04-27
2
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执280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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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3
合同纠纷
(2020)苏05民终6010号
被上诉人
-
81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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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4
合同纠纷
(2020)苏05民终6009号
被上诉人
-
3737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96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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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5
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22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6334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0633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133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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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6
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70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6696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3669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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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7
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70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191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191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9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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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8
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8024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G某某
被告:
Z某某
19110
一、原告Y某某、G某某与被告Z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永昌泾花苑69幢403室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永昌泾花苑69幢403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被告Z某某应于取得上述不动产权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至原告Y某某、G某某名下;办理上述不动产权登记及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款及费用均由原告Y某某、G某某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9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7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被告Z某某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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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9
合同纠纷
(2019)苏0507民初8024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G某某
被告:
Z某某
1800000
冻结被告Z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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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0
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476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67000
一、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至2020年1月22日止的利息218283.61元,另以3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行号:314305086680,账号:12×××23)。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61.5元,由原告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94元,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负担8767.5元(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负担之款,由被告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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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C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Q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1
2
裁判文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开庭公告 3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3)苏0507民初62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07民初1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07民初1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07民初1546号
其他
原告:
C某某
被告:
Q某某,W某某,Z某某,Q某某,Q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476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4760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城防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07民初1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融合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5665号
第三人
原告:
T某某
被告:
Q某某,H某某,C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5665号
第三人
原告:
T某某
被告:
Q某某,H某某,C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5665号
其他
原告:
T某某
被告:
H某某,C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Q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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