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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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浙0327民初66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 被告: X某某,苍南县昊昌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苏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170000 | 一、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L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工资款1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L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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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浙0327民初66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 被告: X某某,苍南县昊昌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苏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2-02-16 | |
2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1)浙0327民初668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Z某某 被告: X某某,苍南县昊昌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