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批先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更多 | 50000 |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 2019-03-14 | 新环罚决字〔2019〕02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5-06-19 |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更多 | 2015-06-19 |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新环监审﹝2019﹞055号 | 关于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200吨机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根据《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200吨机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租赁闲置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年加工200吨机车配件项目。项目的主要设备为:车床、铣床、磨床、镗床、锯床、剪板机、等离子火焰切割机等,采用“原料—下料—打孔/折弯—焊接—打磨—压平—装箱—成品”工艺;辅助包装箱采用“原料—锯切—钉枪—成品”工艺。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m2,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二、属未批先建,已处罚到位。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焊接烟尘、火焰切割粉尘及打磨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集气罩收集进入集中收尘系统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木屑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高度为15m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项目应采取车间安装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的要求。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进入洛新污水处理厂。 3、本项目应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水池沉渣由企业统一收集到按要求建设的固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外售;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乳化液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收集暂存后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安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2019)410323058)执行。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洛新产业集聚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更多 | 2019-06-12 | 2099-12-31 |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 |
2 | 无 | -- | 机车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冲压件、铆焊件的销售及维修;机械零部件加工;进出口贸易。 | -- | 2099-12-31 | 洛阳市工商局涧西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豫03民终8号 | 被上诉人 | - | 10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保全费980元,共计2200元,由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8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豫0323民初3294号 | 原告 | 原告: 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 | 96000 | 一、判令被告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
二、判令被告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4 |
3 | 其他 | (2020)豫0323执保225号 | 其他 | - | -- | -- | 2020-08-31 |
4 | 其他 | (2020)豫0323财保209号 | 申请人 | - | 96000 |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豫0323民初3294号 | 原告 | 原告: 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豫0323民初3294号 | 原告 | 原告: 洛阳诚信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安腾重工非标设备有限公司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