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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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鄂0302民初2518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准许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12-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22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民三终字第002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1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302民初5464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 25 | 准许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两广货运信息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1-16 |
4 | 其他 | (2017)鄂03执复2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云南金马机械总厂的复议请求,维持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执异4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4-28 |
5 | 其他 | (2016)鄂0381执异4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云南金马机械总厂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11-2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徒执字第0139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0-25 |
7 | 其他 | (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118-2号 | 申请人 | - | -- | 一、扣押被执行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在武当山工业园厂区内库存的该公司生产组装的4180型、4250型拖车头各1台及lb3256g-jmc型、lb3312g-jmc型货运车各1台。
二、扣押期间暂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转移、变卖、设定抵押,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13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68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2475 | 准许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025元(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5500元),由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475元退给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更多 | 2015-03-25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38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 | 87460 | 一、被告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74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350元,由被告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帐号:24×××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13-01-25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68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 56335 | 一、被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63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209元,由被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帐号:24×××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13-0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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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镇商初字第0089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5 | |
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镇商初字第0089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7-09 | |
3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镇商初字第0089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新百强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翁公司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