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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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oracle.sql.CLOB@25814b93 | --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2〕鄂0116民初10649号 | |
2 | 2023年3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 | 责令限期改正 | -- | -- | 2023-03-23 | 珠万税限改20232162号 | |
3 | 经依法查明,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珠海高新区凤凰山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道路等行为,经调查认定,被占用林地面积0.1262公顷(1262平方米,1.893亩),其中0.0029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0.1233公顷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林地调查报告书等为依据。 ...更多 | 罚款:20.2704(万元);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 2022-05-30 | 珠自然资林罚决字〔2022〕第1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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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31109896939510 | 330000231109896939510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11-09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30101221221811820708 | 33010122122181182070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2023-01-13 | 2099-12-31 |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 |
3 | 330000210209823820580 | 33000021020982382058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 2021-02-0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4 | 330000190128802621340 | 关于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1-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莲都区税务局 | |
5 | 330105190301503447717 | 营业执照 | 关于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3-01 | 2099-12-31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330000190129102641842 | 关于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1-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莲都区税务局 | |
7 | 330101161710120211800 | -- |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8 | 330105161710120211761 | --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 | 2099-01-01 | 拱墅区人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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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鄂0116民初1064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 | 195500 | 一、被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4500元;二、被告T某某支付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61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12.5元,被告T某某负担3325元,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T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0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404民初3900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24766.29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4766.29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4766.29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4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1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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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鄂0116民初1064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2022-11-16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404民初3900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赤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