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红军
913210005956332957
4000万元人民币
-
扬州市泰州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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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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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003执162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6)苏1003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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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1003执异30号
申请人
-
--
驳回德豪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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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3
合同纠纷
(2016)苏1003执169号
申请人
-
--
一、终结扬州市广陵区公证处(2013)扬广证经内字第124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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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4
合同纠纷
(2016)苏1003民初631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锦都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
10070000
一、被告扬州锦都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承担逾期综合费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扬州锦都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三、如被告扬州锦都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第一、二项判决,则原告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扬州锦都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扬州市杭集镇三笑大道x号(锦都扬州国际酒店用品城)K幢315、316、317、321、322、323、328、329号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扬房他证杭集字第2013001029号)及K幢324、325、326、327、330、331、332号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扬房他证杭集字第201300102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照抵押权先后顺序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扬州锦都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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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5
合同纠纷
(2016)苏0114执779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杨商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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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6
合同纠纷
(2016)苏10执2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扬商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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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7
合同纠纷
(2015)扬商终字第00142号
被上诉人
-
499200
一、变更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P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计499200元(利息算至2014年4月30日;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维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审案件受理费8788元,由上诉人P某某、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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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8
合同纠纷
(2014)扬广商初字第021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Q某某
1229814
一、被告P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给付典当期间内利息6000元; 二、被告P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为限计算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11日;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3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 以上一、二项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之和,如超过499200元,则按499200元为限; 三、被告P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4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8元减半收取为43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9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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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0
9
合同纠纷
(2014)扬执字第0149号
申请人
-
--
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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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10
合同纠纷
(2014)扬商辖终字第0010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09-2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撤销之诉纠纷
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1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企业借贷纠纷
Z某某、W某某、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扬州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4
2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江苏天润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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