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胡春涛
915000009031175093
--
-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2层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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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渝民申1854号
被告
-
--
驳回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05-29
2
合同纠纷
(2017)渝05民终3654号
被告
-
1148111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3元,均由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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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3
其他
(2016)渝0107民初2184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
2196308.22
一、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 098 154.11元,并以1 098 154.11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133元,由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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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渝05民终3654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雨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1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渝05民终3654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雨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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