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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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浙0127民初1950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W某某,W某某,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村民委员会 | 26240 | 一、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挖机租赁费1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挖机租赁费82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24元,由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56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72元。
原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W某某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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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127民初1950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安川村村民委员会,W某某,W某某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2-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