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9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 | 4500 |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工资45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11 |
2 | 劳动争议 | (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9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 | 4500 |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工资45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张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