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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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粤15民终912号 | 上诉人 | - | 2455000 | 一、维持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455000元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一半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受理费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5.72元,由上诉人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33.72元(已预交28949.38元,本院退还3315.66元),上诉人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负担22732元(已预交48365.72元,本院退还25633.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2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15民终913号 | 上诉人 | - | 828062 |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月内付还上诉人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28062元及自2020年4月8日至履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37.6元,减半收取计7968.8元,由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8.8元,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一审受理费由一审法院退补。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7.6元,由,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37.6元(已预缴15937.6元,本院退还10000元),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负担10000元(应补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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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521民初3669号 | 被告 | 原告: 海丰县陶河镇陶新村民委员会 被告: 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H某某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1-14 | |
2 | -- | (2023)粤1521民初3668号 | 被告 | 原告: 海丰县陶河镇陶新村民委员会 被告: C某某,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1-14 | |
3 | 行政复议 | (2023)粤15行终37号 | 被上诉人 | -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3 |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2021)粤15民终912号 | 上诉人 | -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15民终913号 | 被上诉人 | - |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1521民初738号 | 被告 | 原告: 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
7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2021)粤1521民初737号 | 被告 | 原告: 汕尾市红海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
8 | 其他 | (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 | 其他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7-19 | |
9 | 其他 | (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 | 其他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11-16 | |
10 | 其他 | (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7号 | 其他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