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松
91330482676189966N
68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平三路99号东侧底层西01-03间
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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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19122421697465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安许证变更
2019-12-24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330482191220616848601
新标准
330482191220616848601
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12-20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
330482211206805740188
新标准
33048221120680574018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1-12-06
2099-12-31
市建设局
4
330000230103815813228
新标准
330000230103815813228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1-03
2099-12-31
省建设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浙0482民初6264号
其他
-
--
--
2018-11-22
2
合同纠纷
(2014)嘉平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635304.97
一、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5304.97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635304.9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7元,减半收取6813.50元,由原告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16.50元,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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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3
合同纠纷
(2014)嘉平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635304.97
一、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5304.97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635304.9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7元,减半收取6813.50元,由原告平湖市天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16.50元,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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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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