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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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进入限制性领域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 300000 | 青岛银保监局 | 2023-05-24 |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3〕44号 | |
2 | 2021年6月12日,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家岭中队执法人员赵健、矫恩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违反规定在崂山区深圳路北大资源项目辅楼楼顶设置招牌行为,经测量,长37米,高3.7米,面积136平方米。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上述行为客观存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更多 | -- | -- | 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6-13 | 青崂综法不罚字〔2021〕第030121号 | |
3 | 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200000 | 青岛银监局 | 2016-05-16 | 青银监罚决字〔2016〕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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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202执426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2023)鲁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2-04 |
2 | -- | (2023)鲁0202执55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2022)鲁0202民初3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1-30 |
3 | -- | (2023)最高法民申240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王某明的再审申请 | 2023-12-08 |
4 | -- | (2023)鲁0202执恢492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08-22 |
5 | -- | (2023)鲁0202执227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2022)鲁02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7-29 |
6 | -- | (2023)鲁0212执64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鲁0212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4-20 |
7 | -- | (2022)鲁0202民初14743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Y某某 | 78522.9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509.49元,利息、罚息、复利7013.41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8元,保全申请费810元,共计1698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0 |
8 | -- | (2022)鲁0202民初14744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W某某 | 41196.12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423.31元,利息、罚息、复利2772.81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1元,保全申请费437元,共计85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0 |
9 | -- | (2022)鲁0202民初14740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L某某 | 113024.4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7326.61元,利息、罚息、复利5697.79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85元,保全申请费1088元,共计2373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0 |
10 | -- | (2022)鲁0202民初14741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S某某 | 82774.73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286.8元,利息、罚息、复利7487.93元(截至2022年3月21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41元,保全申请费853元,共计1794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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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青岛市崂山区土地交易有限公司、青岛汕水旅游度假有限公司、L某某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2 | 裁判文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D某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3 | 裁判文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W某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6-29 | |
4 | 裁判文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W某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6-29 | |
5 | 裁判文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L某某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6-29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2-11 | |
7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R某某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2-11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D某某、J某某、D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J某某、B某某、W某某、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0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D某某、J某某、D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J某某、B某某、W某某、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0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D某某、J某某、D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J某某、B某某、W某某、Y某某、D某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Y某某、L某某、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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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7102民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青岛管理站 被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2024-07-10 | |
2 | -- | (2024)鲁7102民初4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2024-06-12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T某某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4 | -- | --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X某某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5 | -- | -- | 原告 | 原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G某某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6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岛宏亚置业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8 | -- | -- | 被告 | 原告: 青岛碧弘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H某某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9 | --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10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