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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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冀0531民初155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 | 准许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由X某某负担 | 2021-11-17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民终3898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5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民终3897号 | 上诉人 | - | 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5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民终3900号 | 上诉人 | - | 2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5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民终3901号 | 上诉人 | - | 17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上诉人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5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民终3902号 | 上诉人 | - | 1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5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29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180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赔付原告L某某医疗费等共计63128.9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L某某负担1150元,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8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29民初21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172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赔付原告H某某车辆损失等共计69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H某某负担65元,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6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29民初13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10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赔付原告L某某医疗费等共计3216.0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L某某负担15元,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6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529民初1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语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24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赔付原告L某某语医疗费等共计14642.6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L某某语负担120元,被告广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8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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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冀0531民初438号 | 原告 | 原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 L某某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2017-08-25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运输局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2017-08-17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宗县交通局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2016-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