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王沛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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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开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第八层南楼831、832、83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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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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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丢失发票
其他
处以2000元罚款
2000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
2018-12-26
南岸税铜罚〔2018〕9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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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7-08-15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渝0116民初6529号
原告
原告: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院
被告:
重庆平凡双福投资有限公司
108642
一、被告重庆平凡双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108642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8642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计1591元,由被告重庆平凡双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平凡双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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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渝0116民初6529号
原告
原告: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院
被告:
重庆平凡双福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19-06-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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