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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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兴民保字第33号 | 申请人 | - | -- | 一、查封被申请人D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桂G×××××的陕汽德龙牌汽车一辆(现停放在来宾市新桥路大相修理厂内)。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二、查封担保人F某某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东一路217号(房产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房屋一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