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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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云0115民初584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 | -- | 准许原告R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3元,退回原告R某某 | 2022-03-29 |
2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8)云01民终2144号 | 被上诉人 | - | 20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上诉人晋宁鑫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04 |
3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7)云0122民初1429号 | 被告 | 原告: 晋宁鑫恒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昆阳街道办事处,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 | 2080000 | 驳回原告晋宁鑫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原告晋宁鑫恒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7-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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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晋宁鑫恒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昆阳街道办事处,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宝峰街道办事处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17-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