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薛志强
911311027954783657
10512.89万元人民币
-
衡水市永兴西路85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4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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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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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7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冀1102民初75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2021-11-22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冀1102民初609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9-23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冀1102民初60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9-22
4
合同纠纷
(2021)冀11民终1281号
被上诉人
-
2749499.5
一、变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455.75元。)为:被告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749499.5元; 二、驳回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6元,由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6元,由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27元,由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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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冀1102民初55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2021-04-15
6
合同纠纷
(2021)冀1102民初577号
原告
原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152455.75
被告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45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10元,由被告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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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7
物权保护纠纷
(2020)冀1102民初14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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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冀1102民初42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135194
一、被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108155.2元及司法鉴定费2000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270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7.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3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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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9
合同纠纷
(2019)冀1102民初6207号
原告
原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470363.5
一、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容量热价费、供热计量设施费、单户改造费共计7803891.24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1月3日的利息333236.13元,之后的利息以8137127.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2017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03891.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97元,由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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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冀1102民初4892号
被告
原告:
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58元,由原告河北乾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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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水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2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2-05-09
4
生命权纠纷
(2022)冀1102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2-03-01
5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冀11民终1281号
其他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0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冀1102民初55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8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冀1102民初924号
原告
原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水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08
9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冀1102民初577号
原告
原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冀1102民初14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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