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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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分汽缸未经检验 |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30000 |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4 | 禹市监处〔2022〕19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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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豫1001)字﹝2020﹞第325号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证 | 2020-11-23 | 2025-11-22 | 禹州市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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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1081民初6239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11-26 |
2 | 其他 | (2017)豫1081民初191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197011.16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177011.16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禹州市通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0元;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6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