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肖力
91350206678266574G
100万元人民币
-
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904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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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湘0722民初2702号
原告
原告:
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47652.35
湖南中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7652.35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1元,由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13元,湖南中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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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206民初1979号
原告
原告:
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1275
一、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2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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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闽0206民初914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鸿卓化工有限公司,B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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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闽0206民初10680号
原告
原告:
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平市建阳区凤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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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湘0722民初2702号
原告
原告:
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18-03-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湘0722民初2702号
原告
原告:
厦门聚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18-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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