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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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8560403246E | 营业执照 | 北京华清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2010-08-12 | 2030-08-11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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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海民(商)初字第28519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华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清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2710 | 一、被告北京华清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机票款二千七百一十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一元,原告北京华夏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一百五十六元;被告北京华清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