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万建军
91530624697999108P
10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小寨村大关河
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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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3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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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2

    中标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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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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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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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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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云06执4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如不服本院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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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2
合同纠纷
(2017)云民终1107号
上诉人
-
18612842.74
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欠款8566842.65元、违约金1479157.44元,共计10046000.09元人民币,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8566842.65元计算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的违约金; 二、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820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076元由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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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3
合同纠纷
(2017)云06民初43号
原告
原告:
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18612842.74
一、由被告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欠款8566842.65元、违约金1479157.44元,共计10046000.09元人民币,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以8566842.65元计算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2076.00、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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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云0624民初782号
其他
-
--
--
2016-12-12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云0624民初773号
其他
-
--
--
2016-12-12
6
合同纠纷
(2016)0311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
97680
准许原告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2元,由原告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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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7
合同纠纷
(2016)川0311民初91号
被告
原告:
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
97680
准许原告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2元,由原告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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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8
合同纠纷
(2016)川0311民初91-1号
被告
原告:
自贡市俞平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
220000
一、对被告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Y某某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自井字第0010521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Y某某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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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9
其他
(2014)贡井执字第135号
被执行人
-
17374
划拨被执行人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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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10
其他
(2014)贡井执字第135号
被执行人
-
18000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关鑫河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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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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