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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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皖18民终1096号 | 上诉人 | - | 2371239 | 一、撤销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郎溪县昊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款2371239元及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郎溪县昊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4468元,由上诉人郎溪县昊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4468元,上诉人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负担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13 |
2 | 合同纠纷 | (2018)皖1821民初2459号 | 原告 | 原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被告: S某某,X某某 | 163025 | 一、确认原告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与被告S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
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费163025元及违约损失(以1630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S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清理处置承包地上附着物,将承包地返还原告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四、驳回原告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628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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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合同 | (2023)皖1821行初22号 | 被告 | 原告: 郎溪县凌笪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郎溪县凌笪镇人民政府,郎溪郎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
2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
3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2019)皖1821民初187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8-21 | |
4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2018)皖1821民初2459号 | 原告 | 原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被告: 薛向军和沈冬辉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8-09 | |
5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2018)1821民初2459号 | 原告 | 原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被告: S某某,X某某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8-09 | |
6 | 合同纠纷 | (2019)皖18民终1096号 | 上诉人 | -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9 | |
7 | 合同纠纷 | (2018)皖1821民初2505号 | 被告 | 原告: 郎溪县昊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2-19 | |
8 | 合同纠纷 | (2018)1821民初2505号 | 被告 | 原告: 郎溪县昊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2-19 | |
9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被告: S某某,X某某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2-11 |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郎溪县凌笪乡人民政府 被告: S某某,X某某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