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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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库税)许变准字﹝2021﹞第(2)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1-01-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局长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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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吉01民初2524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君正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4286139.09 | 一、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辽宁君正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煤炭款14286139.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4286139.0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付,2019年8月19日后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辽宁君正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03元,由原告辽宁君正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55元,由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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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1民初2524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君正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