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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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1002民初244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宜昌知然商贸有限公司 | 48101 | 一、被告宜昌知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支付邮费481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邮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邮费481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宜昌知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583民初1257号 | 原告 | - | 1757459.6 | 一、被告(反诉原告)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韵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市三湖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宜昌宜之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支付邮寄费878729.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韵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市三湖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宜昌宜之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878442.9元;
三、第一、二项相互冲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韵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市三湖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宜昌宜之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支付28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韵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市三湖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宜昌宜之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88元,由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韵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市三湖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宜昌宜之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634元,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负担12584元,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韵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市三湖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宜昌宜之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30 |
3 | 合同纠纷 | (2020)鄂1002财保945号 | 申请人 | - | 100000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S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更多 | 2020-12-24 |
4 | 合同纠纷 | (2020)鄂1002民初82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 81056 | 一、被告S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邮寄服务费欠款810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10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S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承担512元,被告S某某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4 |
5 | 合同纠纷 | (2020)鄂1002民初82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55600 |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计3317元,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0-29 |
6 | 劳动争议 | (2020)鄂1002民初87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7 |
7 | 合同纠纷 | (2020)鄂1002民初115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 2020-08-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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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邮政服务合同纠纷 |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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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X某某 |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 2022-04-14 | |
2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宜昌知然商贸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1-12-08 | |
3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2021)鄂1002民初244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宜昌知然商贸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
4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
5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鄂1002民初82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
6 | 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
7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鄂0583民初125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0-19 | |
8 | -- | (2020)鄂1002民初87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
9 | -- | (2020)鄂1002民初87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
10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分公司 被告: 枝江市佳怡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