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卫明
914203046917593145
101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郧县经济开发区天圣路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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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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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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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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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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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16)鄂0321民初7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Y某某
被告:
G某某,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50000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Y某某劳务费50000元。 二、被告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连带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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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湖北康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2018-05-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
被告:
湖北康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圣药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2018-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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