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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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江税一分)许变准字﹝2021﹞第(1541)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7-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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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304民初4796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浦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邦 | 352984.52 | 一、南宁市浦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76492.26元及该款其中3万元自2017年9月1日起、10万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46492.26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从中扣除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2018年7月5日已经支付的2万元、3万元);
二、C某某应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南宁市浦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39元,减半收取计2019.5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南宁市浦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负担1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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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274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南宁市浦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274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宁市浦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