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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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睢税)许准字﹝2021﹞第(1222)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9-1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睢阳区税务局 | |
2 | 农药经许(豫)41140320452 | 睢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2021-04-21 | 2026-04-20 | 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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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5144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喜飞无人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安徽千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266647.5 | 一、被告安徽千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喜飞无人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服务费266647.5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66647.5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S某某对被告安徽千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喜飞无人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河南喜飞无人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4元、被告安徽千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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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皖1103民初5144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喜飞无人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安徽千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