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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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317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广东盈嘉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广东盈嘉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2022年6月、7月的劳务报酬合计4384.61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原告G某某负担13元,由被告广东盈嘉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广东盈嘉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12元迳付原告G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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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3317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山市联合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盈嘉食品有限公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