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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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鄂96民终22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25 |
2 | 劳动争议 | (2018)鄂民申115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T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04-13 |
3 | 劳动争议 | (2017)鄂9005民初2260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22 |
4 | 劳动争议 | (2017)鄂96民终573号 | 上诉人 | - | 134532 | 一、维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三、解除W某某与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532元;
五、驳回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W某某和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W某某和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10 |
5 | 劳动争议 | (2017)鄂96民终575号 | 上诉人 | - | -- | 一、维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三、解除T某某与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驳回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T某某和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T某某和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10 |
6 | 劳动争议 | (2017)鄂9005民初857号 | 被告 | - | 73428 | 一、驳回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支付W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金67266元(3737元/月×18个月);
三、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
四、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2017年2月工资3737元;
五、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被告)W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驳回原告(被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W某某和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2 |
7 | 劳动争议 | (2017)鄂9005民初856号 | 被告 | - | 70855 | 一、驳回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T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430元(4562元/月×15个月);
三、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T某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
四、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被告)T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驳回原告(被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T某某和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2 |
8 | 其他 | (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01号 | 第三人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撤销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潜人社工伤认字(2014)05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