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祝亚锋
911201160865815896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608(考拉(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544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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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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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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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其他
当事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09-03
津交〔2021〕100950号
2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其他
当事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05-13
津交〔2021〕100651号
3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其他
当事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05-13
津交〔2021〕100654号
4
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DJ85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为B10YL挂鑫鲁骏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从事货物运输
...更多
其他
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1-05-11
津滨交罚字〔2021〕0346号
5
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DG22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重型自卸货车行为
其他
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1-05-11
津滨交罚字〔2021〕0344号
6
津C70038车辆行驶至塘汉快速路(北向南)处擅自超限行驶
其他
给予罚款529元的行政处罚
5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0-11-17
津滨交非现罚字〔2020〕735号
7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其他
罚款5000元
500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0-11-09
津交〔2020〕110999号
8
津C73099车辆行驶至海滨高速(北向南)处擅自超限行驶
其他
给予罚款1148元的行政处罚
114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0-08-11
--
9
津C70695车辆行驶至塘汉快速路(南向北)处擅自超限行驶
其他
给予罚款1906元的行政处罚
1906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0-07-16
--
10
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的津DC888挂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其他
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0-05-15
津滨交罚字〔2020〕0091号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津03民终752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Q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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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津03民终7468号
被告
-
--
准许上诉人C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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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3
其他
(2022)津0116执14534号
其他
-
--
--
2022-08-1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津03民终203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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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112民初8795号之三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遵化达观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
(2020)津0112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六页倒数第三行“二〇二一年年十一月十二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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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724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腾达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N某某,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2021-08-13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510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N某某,N某某会,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83510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误工费46942元、护理费10309元、交通费900元,共计58151元; 二、被告N某某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3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3750元、鉴定费2240元、二次手术费14000元,共计27599元; 三、被告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就被告N某某会应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原告F某某负担25.5元,被告N某某会、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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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51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N某某,N某某会,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47934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误工费34140元、护理费884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3484元; 二、被告N某某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75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5850元; 三、被告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就被告N某某会应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原告W某某负担45.5元,被告N某某会、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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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3民终60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4.96元,由上诉人C某某、C某某、Z某某负担3457.48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3457.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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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10167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腾达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N某某会,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73955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市腾达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F某某支付的医疗费9000元、护理费5000元,共计14000元; 二、被告N某某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腾达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F某某支付的医疗费59955元; 三、被告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就被告N某某会应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腾达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N某某会、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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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Y某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8
2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8-16
3
裁判文书
行政管理
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
2018-05-13

开庭公告 6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2
--
--
原告
原告:
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3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4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5
--
--
原告
原告:
天津华福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科创支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6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7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8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9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10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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