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唐丙姣
91441900579712364L
30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A1栋815、81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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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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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湘11民终1561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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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2
其他
(2018)湘11民终1561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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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3
其他
(2018)湘1122民初2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
4980000
一、被告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支付原告T某某工程款4,980,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32元,减半收取计23,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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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4
合同纠纷
(2017)湘1122财保28号
被申请人
-
4980000
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内的存款498万元予以冻结,只进不出,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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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湘1122民初2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东莞市湘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安县人民法院
2018-0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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