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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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603民初401号 | 原告 | 原告: 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137799.87 | 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137799.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28元,由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0 |
2 | 合同纠纷 | (2021)闽06民终1943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三、驳回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374.7元;反诉受理费309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6190元,由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15 |
3 | 合同纠纷 | (2021)闽0603民初166号 | 原告 | - | 328000 | 一、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4000元;
二、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1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上并计付;
三、驳回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095元,由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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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2)闽0603民初401号 | 原告 | 原告: 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2022-04-15 | |
2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闽0603民初166号 | 原告 | 原告: 漳州和品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龙海市奥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