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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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6)湘0124执178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1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20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6)湘0124民初1423号 | 原告 | 原告: 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 | 5541330 | 一、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4500687元;
二、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85513元(4500687元×日0.5‰×38天=85513元,从2016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后段资金占用费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按月利率5‰的标准向原告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代偿之日2016年2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告代偿款的20%即900130元;
四、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730元,由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负担55590元,原告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