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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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1022民初4240号 | 原告 | 原告: 三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众立保温容器有限公司 | 214506.9 | 由被告台州市众立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三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货款214506.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台州市众立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台州市众立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7-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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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1022民初4240号 | 原告 | 原告: 三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众立保温容器有限公司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7-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