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袁建中
91321002MA1Q0C849L
10万元人民币
-
扬州市广陵区明发路1号(明发商业广场)商业-3076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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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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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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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11月26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检查了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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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000元,并责令改正
2000
扬州市广陵区交通运输局
2021-12-01
广交道运罚字〔2021〕00108号
2
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其他
罚款5000元整
5000
临湘市交通局
2021-09-10
湘临交综执处罚告知〔2021〕010475号
3
违法超限运输
其他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500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04-21
湖路政罚〔2021〕01536
4
2020年11月10日15时57分,根据江苏运政在线-联合治超系统抄送的数据,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苏K78250于2019年11月13日发生违法超限,苏K66212于2019年12月19日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苏K77845于2020年4月1日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苏K67191于2020年4月15日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苏K69506于2020年7月15日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苏K79710于2020年4月3日、6月25日发生违法超限运输,苏K69552于2020年5月26日、10月29日发生违法超限运输。经查,该运输企业违法超限的货运车辆数为7辆,货运车辆总数为60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领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的一年计算周期内,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达到该运输企业货运车辆总数的11.67%,已超过10%。当事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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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停业整顿7日
--
扬州市广陵区交通运输局
2020-11-24
广交道运罚字〔2020〕00059号
5
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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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1000
淮安市洪泽区运输管理所
2020-05-28
洪交道罚字〔2020〕202000075号
6
2019年12月16日10时03分,当事人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唐红雷前来我所处理车辆苏K66210(黄)重型半挂牵引车逾期参加年度审验事宜。经查,该车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至今逾期超过5个月。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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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
1000
扬州市广陵区交通运输局
2019-12-16
广交道运罚字〔2019〕00054号
7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载运物遗洒、飘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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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
--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执法局
2019-12-10
宁综法浦〔2019〕09013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1)苏0813民初596号
原告
原告:
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45444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42144元、施救费3300元、鉴定费2750元,合计48194元;同时原告提供更换下来的涉案车辆左门倒车镜总成1个(2元)、左门前塑料包角总成1个(1元)、车内前面储物箱1个(1元)、海沃油缸上支座2个(30元)、副梁1个(1100元)、后大箱左侧立柱盒子5个(30元)、左后桥外挡轮胎1个(20元)、转向总成外护罩1个(2元)、左门总成1个(30元)、海沃原厂油缸1个(500元)、海沃油缸下支座1个(15元)、液压油箱1个(20元)、后大箱左前站柱1个(60元)、后大箱左侧横向盒子2个(10元)、车内铝合金导轨2个(5元)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回收;如原告未能交付前述涉案车辆更换下来的配件,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从淮安市捷驰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的《二手车鉴定估价报告》中相应配件价格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原告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账号:62×××0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账号:62×××9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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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0723民初720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11-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0723民初720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11-28
3
运输合同纠纷
(2023)苏0114民初533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诺安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4
--
(2023)苏10民终3551号
被告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6
5
运输合同纠纷
(2023)苏0114民初533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诺安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1081民初39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08-1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1081民初39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08-1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1081民初39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城区支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08-17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002民初11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Z某某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1002民初11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扬州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