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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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桂1324行初11号 | 被告 | 原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屯第六生产小组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10000 | 一、限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原告与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屯第五小组争议的位于S某某的L某某、L某某权属作出处理决定。
二、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1 |
2 | 其他 | (2019)桂1324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被告三江乡政府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三政行决[2018]2号《关于同化村新村屯M某某与L某某位于烂鸭门L某某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金秀县政府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金政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江乡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方需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户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帐号:14×××00) ...更多 | 2019-05-15 |
3 | 其他 | (2019)桂1324行初1号 | 被告 |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10000 | 1、撤销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三江乡人民政府关于同化村新村屯第五生产小组与第六生产小组位于石墙岭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三政行决[2018]1号)。
2、撤销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金政复决字(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由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重新对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村民小组第六生产小组与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村民小组第五生产小组争议的石墙岭林地、L某某作出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承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方需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户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帐号:14×××00)。 ...更多 | 2019-05-15 |
4 | 其他 | (2018)桂1324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10000 | 限被告三江乡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原告与M某某的林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江乡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方需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户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帐号:14×××70) ...更多 | 2018-11-05 |
5 | 其他 | (2017)桂1324行初9号 | 被告 | 原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屯第六生产小组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10000 | 限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原告与新村屯第五生产小组的L某某、L某某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4 |
6 | 其他 | (2017)桂1324行初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责交纳本院。 ...更多 | 2017-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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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桂1324行初11号 | 被告 | 原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屯第六小组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8-27 | |
2 | 其他 | (2019)桂1324行初1号 | 被告 | 原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屯第六小组,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同化村新村屯第五小组 被告: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人民政府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