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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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282执1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82执166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1-03-02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282民初370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被告: 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Q某某,Z某某 | 2844907.67 | 一、被告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1247482.8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157237.25元、罚息20103.62元、复利10863.89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债权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1247482.83元、利息157237.25元为基数案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律师代理费4500元;
三、被告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Q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7928元,减半收取计89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64元,由被告Q某某、Z某某、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6 |
3 | 合同纠纷 |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6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被告: 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韩远路,董占芬,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路火机实业有限公司 | 111467436 | 一、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慈2012-081号、2012-082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共计15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的借款利息;支付以1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约定逾期利率11.7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以未支付的利息、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约定逾期利率11.70%逐月累算的复利;
二、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编号为公贴现字第慈2012-463、2012-469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商业汇票贴现)》项下的票面金额10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罚息利率8.40%计收的罚息;
三、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编号为公借贷字第慈2012-316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支付自2012年12月21日起2013年6月18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约定逾期利率10.5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以未支付的利息、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约定逾期利率10.50%逐月累算的复利;
四、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如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掌起镇西桥头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2字第080016号),并就处分后所得款项,在本金余额最高额3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最高额11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中的11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及相应的律师代理费140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H某某、D某某、宁波海路火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最高额3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宁波海路火机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D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970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2051元,由被告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海路火机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D某某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970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六被告应承担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告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5341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1-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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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0-12 | |
2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Q某某、Q某某、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5-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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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282民初370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被告: 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Q某某,Z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6-24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282民初370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被告: 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Q某某,Z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6-01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82民初415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被告: Q某某,Z某某,慈溪市海路房地产有限公司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