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张万爱
91620902225110876T
839.0142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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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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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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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单位建设的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应急物资库项目(二期)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提下,擅自于2020年9月12日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12月竣工,施工过程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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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以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工程造价23713084.83元1%的罚款237130.85元。
237131
肃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28
肃建(城)罚决字〔2022〕第10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0902执334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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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
--
(2023)甘0902执363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甘0902执3638号案件的执行。
2023-07-27
3
--
(2023)甘0902民初655号
原告
原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40000
一、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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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4
合同纠纷
(2022)甘0902民初5126号
原告
原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10109046.14
一、被告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收益金9618213.14元;二、被告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90833(以3490000为基数、按照年息6%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元;三、被告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向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收益金200000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照年息6%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至付清之日;以上各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70元,由被告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099元,被告Z某某负担3730元,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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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2)甘0902民初1264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北方平安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市巨龙腾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2972593.8
一、被告酒泉市巨龙腾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吉林省北方平安种业有限公司货款2972593.8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北方平安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8858元(已减半),由被告酒泉市巨龙腾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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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9)甘09民终764号
被上诉人
-
80000
一、维持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四、驳回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78元,由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39元,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79元,由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39.5元,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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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7
其他
(2018)甘09行终1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7-30
8
其他
(2016)甘09行终8号
上诉人
-
12000
准许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原审原告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酒泉市肃州区城乡建设局、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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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上诉人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4
2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3)甘09民终497号
被上诉人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4
3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2-08-17
4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2)甘0902民初5126号
原告
原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2-08-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902民初1264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北方平安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市巨龙腾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2-06-07
6
恢复原状纠纷
(2019)甘09民终764号
被告
原告:
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9
7
恢复原状纠纷
--
被告
原告:
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6-07-05
8
其他
--
原告
原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07
9
恢复原状纠纷
--
被告
原告:
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14
10
恢复原状纠纷
--
被告
原告:
酒泉康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市肃州区中心粮油仓库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4-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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