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文胜
913210911408604835
1998万元人民币
-
江阳中路43号九洲大厦1005、1006、1007、100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9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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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0910020﹞登字﹝2023﹞第0112000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5-03-11
2099-12-31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8民终457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8元,由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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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2054号
原告
-
408500
一、被告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工程款408500元; 二、反诉被告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全部电梯轿箱设置开关箱及停止开关、安装监控并在轿厢内设“检修”运行开关; 三、驳回原告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428元,由被告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反诉原告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反诉被告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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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3
合同纠纷
(2021)苏1091执475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1)苏1091执4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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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4
合同纠纷
(2020)苏1091民初888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62400
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租金62400元及其利息(以62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扬州思翰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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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5
其他
(2019)苏0812民初5987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
驳回原告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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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8民终4570号
被上诉人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3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8民终4570号
被上诉人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5
3
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2054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0-11
4
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2054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5
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2054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6
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2054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7
合同纠纷
(2021)苏0891民初2054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1091民初888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思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1091民初888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思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1091民初888号
原告
原告:
南洋工贸(扬州)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思翰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8-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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