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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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660g,生产日期20190221,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嫩肉调味粉(250克,生产日期20190720,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风味豆豉油制辣椒(280g,生产日期20190118,保质期18个月)、白胡椒粉(200克,生产日期20190502,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椒盐粉(260克,生产日期20191119,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各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更多 | 10000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18 | 甬鄞市监处罚〔2021〕926号 | |
2 |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 | 该单位2019年5月份违法延长134名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当月法定出勤天数21天),其中,8名劳动者被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120名劳动者被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50小时以上70小时以下,6名劳动者被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在70小时以上,且该单位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肆拾元的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 | 33340 |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09-30 |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31号 | |
3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罚款金额为1.86万元 | 18600 |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06-16 |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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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205执165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6-28 |
2 | 其他 | (2023)浙0212执128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浙0212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3-1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5446号 | 被上诉人 | - | 1229978.38 | 一、维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29978.3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29978.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2.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35元,被上诉人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42.50元,被上诉人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3-01-1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205民初325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 | 2467919.26 | 1、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29978.38元,并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别以120537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算、以24599.5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7962.5元,由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10-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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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12民诉前调6835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5446号 | 被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4 | |
3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1366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4 | 合同纠纷 | (2022)浙0205民初325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9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205民初167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6-09 |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1610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1-30 | |
7 | -- | (2019)173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8 | 人事争议 | (2019)161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浙江大吉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