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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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02)新民重字第4号 | 被告 | - | 1192212.49 | 一、原告航空公司与被告川十三建所立加工承揽合同有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川十三建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8.5万元。逾期,按银行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航空公司在收到被告所付18.5万元后五十日内,将给被告所加工工程剩余部分加工完毕。
四、被告川十三建自本判决第三条执行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航空公司剩余工程款822212.49元。逾期,按银行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被告其余之诉驳回。
一审诉讼费28650元、反诉费9400元、鉴定费30000元,二审诉讼费38050元,共计106100元,由原告承担26100元,被告承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