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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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冀1125民初179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衡水衡安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 2019-08-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1125民初1795号 | 申请人 | - | 330000 | 查封衡水衡安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骄鹏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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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安平县骄鹏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颍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2022-11-02 |